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憶婷即永盛電器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穎電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永盛電器工程行為黃憶婷獨資或合夥證明(如稅籍資
料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承第一項,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如為獨資,聲請人
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證號碼。請提出聲請人負責人之國民
身分證號碼。
四、請提出相對人鴻穎電器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