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777號
TPDV,114,司促,10777,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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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悅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583元,及其中新臺幣49,9
58元,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
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0777號)
(一)緣債務人吳悅慈於民國109年4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6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
帳新臺幣49,958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
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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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