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764號
TPDV,114,司促,10764,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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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文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昕瑤(原名陳美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80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
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3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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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