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633號
TPDV,114,司促,10633,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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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昇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148,396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足資釋明金
額正確無誤之證據(如帳款明細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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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