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昇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請求金額148,396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足資釋明金 額正確無誤之證據(如帳款明細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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