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245號
TPDV,114,司促,10245,20250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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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佳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通盈盛科技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
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通
盛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
故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查報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裁定並於9月1
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柵派出所,並於114年9月1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
現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
合程式,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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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煦曜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