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局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禾貴金屬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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