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85號
TPDV,114,司,85,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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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理 人 許仁澤


相 對 人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義務人方志明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
規定,由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23日環事字第1100143787號
函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執行在案。因執行業務所
需,惠請本院協助選任本案111年度廢費執特專字第33260號
行政執行事件抵押權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俾利聲請人辦理後續行政執行事宜。
三、經查,相對人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經清算程序,經
本院以81年度司字第288號准其清算完結之情,有卷附本院1
02年度司字第257號民事裁定記載可憑。是相對人國泰塑膠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既已清算終結,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國泰
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之目的係俾利聲請人辦理
後續行政執行事宜,顯與公司法第333條得為相對人國泰塑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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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