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391號
TPDV,114,勞補,391,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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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廖俊豪
陳昱霖
賴琬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被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依序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56元、6126元、50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
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
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者,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
00元,而並為財產權上請求者,與非財產權起訴分別徵收裁
判費。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
用。
二、本件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請求被告給付短付薪資以
及自應給付之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特休未休工資、資
遣費、提繳勞工退休金、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查本件訴訟
繫屬日為民國114年9月16日,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
請求短付工資於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金額,是原告廖俊豪
陳昱霖、賴琬蓁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
)30萬6263元、32萬3596元、8萬8579元(計算式詳見附表
一至三)。依此,本件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所請求
之金額依序為38萬876元(短付工資30萬6263元+特休未休工
資1萬元+資遣費2萬6000元+提繳退休金3萬8613元=38萬876
元)、35萬1715元(短付工資32萬3596元+資遣費1萬9667元
+提繳退休金8452元=35萬1715元)、9萬5660元(短付工資8
萬8579元+提繳退休金7081元=9萬5660元)。原應繳納裁判
費依序為5270元、4880元、1500元。惟原告3人請求之性質
均為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
琬蓁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1756元、1626元、50
0元。又原告賴俊豪陳昱霖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所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
元,並應與其等前開財產權請求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
件原告廖俊豪陳昱霖、賴琬蓁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
6256元(1756元+4500元=6256元)、6126元(1626元+4500
元=6126元)、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
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一:原告廖俊豪請求短付工資起訴前利息計算薪資總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0萬元 1 利息 3萬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9月15日 (289/365) 5% 1187.67元 2 利息 3萬元 114年1月1日 114年9月15日 (258/365) 5% 1060.27元 3 利息 3萬元 114年2月1日 114年9月15日 (227/365) 5% 932.88元 4 利息 3萬元 114年3月1日 114年9月15日 (199/365) 5% 817.81元 5 利息 3萬元 114年4月1日 114年9月15日 (168/365) 5% 690.41元 6 利息 3萬元 114年5月1日 114年9月15日 (138/365) 5% 567.12元 7 利息 3萬元 114年6月1日 114年9月15日 (107/365) 5% 439.73元 8 利息 3萬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9月15日 (77/365) 5% 316.44元 9 利息 3萬元 114年8月1日 114年9月15日 (46/365) 5% 189.04元 10 利息 3萬元 114年9月1日 114年9月15日 (15/365) 5% 61.64元 小計 6263.01元 合計 30萬6263元 附表二:原告陳昱霖請求短付工資起訴前利息計算薪資總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2萬元 1 利息 4萬元 114年3月5日 114年9月15日 (195/365) 5% 1068.49元 2 利息 4萬元 114年4月5日 114年9月15日 (164/365) 5% 898.63元 3 利息 4萬元 114年5月5日 114年9月15日 (134/365) 5% 734.25元 4 利息 4萬元 114年6月5日 114年9月15日 (103/365) 5% 564.38元 5 利息 4萬元 114年7月5日 114年9月15日 (73/365) 5% 400元 6 利息 4萬元 114年8月5日 114年9月15日 (42/365) 5% 230.14元 7 利息 4萬元 114年9月5日 114年9月15日 (11/365) 5% 60.27元 小計 3956.16元 合計 32萬3956元 附表三:原告賴琬蓁請求短付工資起訴前利息計算薪資總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萬6338元 1 利息 3萬5000元 114年2月16日 114年9月15日 (212/365) 5% 1016.44元 2 利息 3萬5000元 114年3月16日 114年9月15日 (184/365) 5% 882.19元 3 利息 1萬6338元 114年4月16日 114年9月15日 (153/365) 5% 342.43元 小計 2241.06元 合計 8萬8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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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