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14年度,12號
TPDV,114,勞聲,12,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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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崔展富
相 對 人 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勃軒間強制執行事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3528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805號),聲請人
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聲請停止執行。依聲請人所提臺灣新竹地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
行金額分配表,聲請人遭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64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5,56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
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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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寶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