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慰問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14年度,6號
TPDV,114,勞簡上,6,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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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梁春富
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慰問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
月24日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136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
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退休員工,被上訴人為行政院經濟部轄
下國營事業。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30日函請經濟部、被上
訴人、行政院及行政院院長等,以被上訴人退休人員非退休
公教人員,無自願可領月退休金,每月所得在新臺幣(下同
)2萬5,000元以下者,應屬三節慰問金發給對象為理由,請
求被上訴人應於107年6月11日前,發給全體退休人員106年
度三節慰問金及107年度春節慰問金每人9,000元。經行政院
綜合業務處(下稱業務處)107年6月4日院臺綜字第1070091
352號函轉經濟部處理後,經濟部於107年6月11日作成經人
字第10700613340號函回覆原告及副知業務處與被告,內容
援引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下稱行政院105年9月8日0000000000函),並載明經濟部所
屬各事業機構一向比照行政院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致贈退
休人員三節慰問金,該部所屬各事業機構退休人員是否符合
三節慰問金發放標準,應由各事業機構審酌辦理等語。然被
上訴人迄今仍未決定發給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上訴人爰依
行政院105年9月8日0000000000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
年2月24日總處給字第0000000000函(下稱人事行政總處106
年2月24日0000000000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2月12
日總處給字第0000000000函(下稱人事行政總處107年2月12
日第0000000000函,上開各函文合稱系爭函文)提起本訴,
向被上訴人請求自106年起,每年6,000元,按生命週期30年
計算,共計18萬元之慰問金(計算式:6,000×30=180,000)
。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萬元,並應給付
自108年1月29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為國營事業,係依公司法規定所設
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性質上為私法人,並非訴願法所稱之中
央或地方機關。上訴人退休前任職被告擔任教育訓練師,屬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第2條之派用人員
及僱用人員,兩造間屬私法上契約關係。被上訴人因上訴人
退休依法應給付款項之義務,於雙方終止勞動契約時已履行
完畢,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未給付之退休款項,依勞動
基準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上訴人未能
說明慰問金之法律性質及提出請求權依據等語,所稱事實、
證據無法形成法律上得請求之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
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8萬元及自108
年1月29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請求權基礎之結構型態,有完全性法條、不完全性法條及
準用、擬制性規定等。完全性法條指一個具有構成要件及法
律效果之規定而言;至不完全性法條中,其一為定義性法條
,其功能僅在對完全性法條構成要件上所使用之概念加以界
限或闡釋;其二為補充性法條,其功能乃在對於一個不確定
法律概念,尤其是對完全性法條所定之法律效果,予以明確
化,加以補充。從而,不完全性法條既非同時具有構成要件
及法律效果之規定,尚難據為獨立之請求權基礎,亦即非獨
立之訴訟標的。次按給付之訴,原告須對被告有私法上之請
求權存在,而被告對原告有給付之義務,原告之訴權始克成
立,否則不得提起給付之訴(最高法院111年台上字第111年
台上字第1117號、84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提出系爭函文,及本院審理中以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0月24日總處給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下稱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0月24日第0000000000號函)為請
求權基礎,提起本件給付之訴。相關函文之內容,分敘如下

 ⒈行政院105年9月8日0000000000函文意旨(臺灣高等行政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103號卷第151至152頁):
  退休公教人員酌贈三節慰問金之函令,自106年1月1日起限
於「支(兼)領月退休金在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
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
人員」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
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
慰問金。各機關並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
因素,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
予從嚴規定。」。
 ⒉人事行政總處106年2月24日0000000000函文意旨略以(置於
不公開卷內,原審卷第154頁兩造同意記載內容):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上訴人對經濟部所屬事業退休人員三
節慰問金一案所為之回覆:查本總處105年11月16日總處給
字第1050059375號書函規定略以,各事業機構退休人員雖非
依公務人員有關退休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惟渠等三節慰問
金之發給係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所訂三節慰問金相
關規定自行核處、考量前開行政院105年9月8日函之修正,
亦就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條件予以調整,並賦予機
關有就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再予衡量之
空間,爰事業機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如何發給,仍宜由各
事業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規定本權責妥處等語。
 ⒊人事行政總處107年2月12日第0000000000函文意旨略以(本
院行政訴訟庭109年度簡字第27號卷第71至73頁):
  行政院105年9月8日0000000000函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之三節慰問金發給規定略以,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
退休金在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
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因公成殘」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
力者,得酌贈發給三節慰問金,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復
查本總處105年11月16日總處給字第1050059375號書函規定
略以,各事業機構退休人員雖非依公務人員有關退休法令辦
理退休之人員,惟渠等三節慰問金之發給係由各事業主管機
關參照行政院所訂三節慰問金相關規定自行核處,考量上開
行政院105年9月8日函之修正,亦就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
金發放條件予以調整,並賦予機關有就財政、資源分配或退
休人員所得等因素,再予衡量之空間,爰事業機構退休人員
三節慰問金如何發給,仍宜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規
定本權責妥處。
 ⒋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0月24日第0000000000號函文意旨略以(
原審卷第67頁、69頁):
  為因應行政院105年9月8日0000000000函修正「退休人員照
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之規定,轉知所彙總之相關問答
集。其中就國營事業退休人員106年起得否發給三節慰問金
一事,問答集載明答覆「各事業機構退休人員雖非依公務人
員有關退休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惟渠等三節慰問金之發給
係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所訂三節慰問金相關規定自
行核處,考量行政院105年9月8日0000000000函有關三節慰
問金發給對象之修正,亦就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條
件予以調整,並賦予機關有就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
得因素,再予衡量之空間,爰事業機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
如何發給,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規定本權責妥處。

 ㈢綜觀上開函文內容,均為敘及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
員所得因素,建議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相關規定自行核處,
賦予機關有就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再予衡
量之空間,實為行政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身為主管機關
依照前開函文所示處理之建議,非同時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
效果,亦未賦予上訴人得逕為對被上訴人請求三節慰問金之
權利。揆諸上開說明,尚難以此作為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基礎,上訴人執此主張被上訴人應依上開函文內容做
成給予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之決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06
年起發放每年6,000元三節慰問金,生命期30年共18萬元,
即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上開函文為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8萬
元及相關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陳仁傑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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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