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3號
原 告 陳新夏
訴訟代理人 劉展朋
被 告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功權
訴訟代理人 陳哲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
,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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