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4年度,53號
TPDV,114,勞小,53,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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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53號
原 告 陳新夏

訴訟代理人 劉展朋
被 告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功權
訴訟代理人 陳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
,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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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克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