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124號
TPDV,114,勞執,124,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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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李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瑞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
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釋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
容履行其義務乙節,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因此依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
人約定受償帳戶自114年4月23日至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
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
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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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瑞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