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余雅文
相 對 人 楓蓮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4年7月23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第二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萬4,215元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7月23日經調解
成立,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內頁為證。是聲請人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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