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黃靖元
相 對 人 揪起來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予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6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
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萬6955元,並於民國114年8
月20日逕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行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紀錄所載
如主文第一項之給付義務,迄今全額未給付,為此按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 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人於114年6月19日調解 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 履行款項之給付義務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金融帳戶存摺 封面、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等附卷可憑,則相對人未如期依上 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相對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 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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