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柯彥名
蘇祺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柯高梅卿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然再
審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