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2號
TPDV,114,亡,2,2025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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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朱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童桐蓀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童桐蓀(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即臺北○○○○○○○○○)於民國95年3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童桐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失蹤人童桐蓀之弟,失蹤人約於民國80年失蹤,即未再歸返,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爰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之戶政、勞工與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入出境資料、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殯葬紀錄查核屬實,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書函附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參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記載「本局文山第二分局曾於民國88年3月1日受理報案人蔡家宏所報童桐蓀之失蹤人口協尋紀錄(類別:遷出未報或未按址遷入)」等語,是本件失蹤人於88年3月1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88年3月1日失蹤,計算至95年3月1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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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