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943號
原 告 王子玉
王廷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鍾璨鴻律師
被 告 張淑珺
陳美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陳崇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子玉新台幣陸佰捌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元
,及被告張淑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被告陳美妃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廷羽新台幣陸佰伍拾萬柒仟壹佰元,及被
告張淑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被告陳美妃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佰捌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佰伍拾萬柒仟壹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王子玉、王廷羽(原名汪昱全)為母子關係。緣被告張
淑珺設立帕拉淨心養生莊園企業社、新心人類非凡教育訓練
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對外以兩公司名義或「Master Coa
ch新心人類未來學教育發展中心」之名義,開設由被告張淑
珺、陳美妃共同規劃、教授之課程,被告張淑珺以「Sauchi
」,被告陳美妃以「Shivakari」自稱。原告王子玉自民國1
02年8月起,原告王廷羽自110年4月起加入被告張淑珺、陳
美妃所開辦之心靈成長課程,詎被告2人藉心靈成長名義動
輒對原告王子玉稱呼為「王子麵」,及藉原告王子玉身患癌
症,稱原告王子玉若不服從被告2人之指導、不持續參加課
程,就會沒救、死定了、必死無疑而且會死得很難看等語,
並對原告王子玉稱若不依其教導,要罰款若干,以對原告施
壓聽從其令,包括持續付費參與被告課程、繳納罰款、命原
告賺取勞動報酬上繳予被告、命原告與同性之人結婚、離婚
、命原告毆打同課程學員等,被告2人所述如附表1所示。被
告以上開言詞詐騙及脅迫原告聽從其命令,原告王子玉於10
2年患癌症末期,遭被告前揭行為詐騙,相信被告所稱不參
與課程繳交學費及罰鍰就會惡化死亡,因此陷於錯誤,原告
王廷羽受將與母親同患絕症及母親身體健康受到重大負面影
響之精神影響,致原告王子玉陸續交付被告張淑珺共新台幣
(下同)6,842,460元,原告王廷羽因此交付被告張淑珺共6
,507,100元,詳如附表2所示。原告王子玉、王廷羽因受被
告控制,一直參與被告開設之課程至112年3月止。被告所為
係詐欺、脅迫取財,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式,共同侵害
原告之意思形成權、財產權,原告於113年4月18日至律師事
務所諮詢時才發現受詐欺。
㈡爰先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擇一,及民法第185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張淑珺、陳美妃連帶給付原告王子玉6,84
2,460元、王廷羽6,507,1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退步言之,
原告王子玉、王廷羽依民法第92條規定,以本件民事起訴狀
撤銷受詐欺金錢給付債權行為之意思表示,債權行為依民法
第114條規定,視為自始無故,是被告張淑珺受領原告王子
玉6,842,460元、王廷羽6,507,100元,均屬無法律原因而受
有財產上利益,分別致生損害於原告王子玉、王廷羽,備位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張淑珺分別返還王子玉、王
廷羽6,842,460元、6,507,100元等語。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子玉6,842,46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廷羽6,507,1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共同答辯略以:
㈠被告張淑珺成立帕拉靜心莊園養生企業社(102年10月29日前
名稱為新心人類靜心工作坊)及新心人類非凡教育訓練有限
公司,並擔任負責人,開設特定主題普通課程,及以目標為
導向的客製化情境訓練課程,嗣上述兩公司分別於110、111
年間結束營業。原告王子玉、王廷羽自102年至112年間參加
被告張淑珺開設課程,被告張淑珺於其等參加前,已告知課
程內容、費用及上課方式,原告王子玉自105年2月25日起至
109年3月31日止,共支付被告張淑珺學費6,842,460元,原
告王廷羽自110年5月起至112年2月26日止,共支付被告張淑
珺學費4,816,100元,原告2人參加課程均長達10年,學費總
額自然高於社會一般短期課程費用,被告張淑珺已依約就原
告王子玉、王廷羽需求,提供客製化以目標為導向的情景訓
練等課程,原告已接受符合債之本旨之課程服務。所謂施詐
術是指行為人就可以驗證真偽之事實,傳達錯誤訊息給被害
人,而宗教命理之效果有無及強弱,本無從進行科學上及客
觀上之驗證,原告2人係具有社會經驗及經良好教育之成年
人,得本於自由意志判斷,決定是否接受及相信被告張淑珺
之課程理念,豈有可能受詐欺或脅迫持續10年之久,亦不能
僅因嗣後不再相信或認為課程教得不對,即認被告張淑珺提
供之教學課程構成詐欺。至原告王廷羽主張於110年6月23日
交付被告張淑珺現金100萬元,被告張淑珺於110年6月24日
至6月30日間自行提領原告王廷羽帳戶款項共691,000元(即
如附表2編號二之㈢、㈣所示),則非事實。另被告陳美妃係
被告張淑珺課程之學員,被告張淑珺雖會請其協助課程相關
事宜,然非被告張淑珺公司員工,亦無涉及學員學費收取及
公司經營等事項。
㈡原告未逐筆說明其交付之款項,係因何時遭被告以何手法詐
欺或脅迫,原告所提如附表1所示LINE對話紀錄,部分對話
對象根本非原告,且非支付款項當時之對話,無從得知原告
係因該對話而匯款或繳納罰款具相當因果關係。事實上,上
述LINE群組係被告張淑珺與上課學員一起取名,欲透過角色
扮演與情境對話,讓學員盡情表達情緒與釋放壓力,所進行
對話係課程內容之延伸,非現實中發生之事。另所謂罰款是
被告張淑珺在課程中訓練學員管理財務之方法,被告張淑珺
、陳美妃從未實際向原告王子玉、王廷羽或其他學員收取罰
款。原告王廷羽係自行決定出售其房屋,但因上網刊登賣屋
訊息無果,遂央請被告張淑珺及其他學員幫忙出售,非受被
告詐欺或脅迫而出售房屋。
㈢原告自稱受詐欺、脅迫終止時為112年3月,惟原告遲至113年
8月14日始以本件起訴狀主張受詐欺、脅迫撤銷給付學費之
意思表示,已逾民法第93條前段所定1年除斥期間,撤銷權
已消滅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
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參卷二第26頁、第14-15頁):
㈠被告張淑珺設立帕拉淨心養生莊園企業社及新心人類非凡教
育訓練有限公司,擔任負責人,對外以兩公司名義或「Mast
er Coach新心人類未來學教育發展中心」等名義,開設名為
卡內基-人際關係學、阿梵達成長課程、入淨觀照訓練、覺
醒心裡學及生命藍圖與能量按摩訓練等成長課程,被告張淑
珺負責課程規劃與教授事宜。
㈡原告王子玉自102年8月起、原告王廷羽自110年4月起,均至1
12年3月止,參與帕拉淨心養生莊園企業社等名義開設之心
靈成長等課程。
㈢原告王子玉因參與上開課程,給付被告張淑珺金額共6,842,4
60元,被告張淑珺收受原告王廷羽金額如如附表2編號二㈠、
㈡所示之4,816,100元。
㈣原告王子玉與訴外人王意馨於110年1月8日結婚(同性婚),
111年6月9日離婚。原告王廷羽與訴外人楊佳桀於110年4月4
日結婚(同性婚),111年3月3日離婚。
㈤被告對於起訴狀附表3-1、原證5及原證5-1至5-7對話內容不
爭執。
四、本件之爭點為:原告先位之訴主張被告2人以詐欺、脅迫、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致原告王子玉、王廷羽交付被告
張淑珺6,842,460元、6,507,100元,侵害原告財產權、意思
形成權,有無理由?原告備位之訴主張被告2人因被詐欺、
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以本件民事起訴狀為撤銷之表示,依
不當得利請求被告張淑珺返還所受利益6,842,460元、6,507
,100元,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原告主張被告2人以帕拉淨心養生莊園企業社、新心人類非凡
教育訓練有限公司、Master Coach新心人類未來學教育發展
中心之名義,開設課程,原告王子玉自102年8月起,原告王
廷羽自110年4月起,均至112年3月止,參與被告張淑珺、陳
美妃以帕拉淨心養生莊園企業社等名義開設之心靈成長等課
程,被告張淑珺雖不爭執有開設課程,惟否認與被告陳美妃
共同開設課程,僅承認被告陳美妃有協助課程事宜。由被告
上開不爭執內容,可知原告2人有參與帕拉淨心養生莊園企
業社、新心人類非凡教育訓練有限公司、Master Coach新心
人類未來學教育發展中心開設之心靈成長課程,且原告王子
玉於102年8月至112年3月間因參與上開課程共給付被告張淑
珺6,842,460元。另被告不爭執原告王廷羽因參與課程給付
金額4,816,100元,否認原告王廷羽另有給付現金100萬元及
將銀行帳戶提款卡交由被告張淑珺,由其分次提領691,000
元。
㈡經查,證人王意馨到庭證稱:伊於99年5月間經由被告陳美妃
之妹陳美芬介紹認識被告張淑珺,當時伊想要轉職,陳美芬
說張淑珺是可以協助人創造成功的專家。張淑珺當時協助伊
冥想及分析伊的想法、教伊面試成功的方法,並說面試成功
的話推薦伊來上「揚昇靜心」訓練課程。伊後來面試有成功
,就去上該課程,被告陳美妃、張淑珺一起教該課程。被告
張淑珺開設課程有揚昇靜心訓練、入靜、入淨、入境、創造
生命藍圖、現金流、創造靈魂伴侶、當責賦權、深層心理學
等課程。上課地點有在○○區○○○街30號2樓、11號1樓、○○路4
48號1樓、○○○街35號2樓、22之1號1樓等。被告張淑珺、陳
美妃是講師。靜心的課程會講如何釋放深層壓力,其餘課程
名稱很多,內容就是要按照他們的步驟去執行每件事情就可
以達到課程名稱的目的,例如如果是創造生命藍圖,就是照
他們每個步驟做到最後就可以找到工作的方向跟目標等語(
見卷二第70-72頁)。證人楊秀最亦證述張淑珺有開設心靈
成長課程,陳美妃算是助教,都是跟張淑珺一起等情(見卷
二第83頁),證人證詞互核相符,可知被告陳美妃有亦有教
授課程,被告抗辯陳美妃非被告張淑珺公司員工、未涉及學
員學費收取及公司經營云云,並非可採。
㈢證人王意馨證稱有參與「王王一家」、「賭盤大對決」、「2
022非贏不可」、「劣根性鮭魚無法返鄉」、「平衡業力大
作戰」、「27之2」等LINE群組。王子玉在上開群組被稱為
「王子麵」、「死人」、「Novio」、「寶妹」、「王寶玉
」、「Jnana」,王廷羽被稱為「死妖女」、「王億萬」、
「小飛俠」、「Ari」、「Asteya」,王意馨被稱為「死豬
」、「王豪爽」、「爽哥」、「死胖子」、「Bhagvati」等
情,業據證人王意馨證述在卷(見卷一第75頁),與證人楊
秀最證述情節相符(見卷一第84頁),並據被告所不爭(見
卷二第26頁),堪以認定。
㈣證人王意馨證稱:伊有聽過被告張淑珺、陳美妃在不同課程
中提到原告張淑珺就是因為沒有好好釋放她的壓力消除業力
才會導致癌症,如果不再參加他們的課程改變的話,就會癌
症復發死掉。張淑珺、陳美妃說如果再不好好聽話,不再參
加這些課程、不繳交費用的話就會癌症復發死於非命等語(
見卷二第72頁),核與原告提出之被告陳美妃與原告王子玉
間LINE對話內容相符(見卷一第155-156頁)。被告陳美妃
於107年8月13日、14日以LINE對原告王子玉稱:「王子面:
愚蠢又傲慢,因為愚蠢所以自以為是,因為傲慢與無慚無愧
而不知反省…王子面可惡,自己做錯了事,掩蓋證據,然後
在課中叫囂暇肖!?可惡至極了!要栽贓到我們頭上,認為
為什麼沒有『消災』…你會死,神仙也救不了你,不用再裝了
,真假。你兒子也沒救了『有其母必有其子』任誰都救不了」
、「最終是家破人亡,必死無疑,四大分離,含怨而死,死
不瞑目,作冤死鬼,四處漂流,不得投胎!」、「這也是為
什麼我第一次看到妳,就想把妳吊起來打,因為你做了很多
陰人的事,…你們有機會得到你們這輩子生命的真相,你們
也得到了善知識的教導,這輩子這世界沒有欠你們了,但是
妳們不淨化自己的業力,下輩子你們沒有善緣了!」、「你
跟Andy一模一樣樣,根本不甩我們出的功課,完全不當一回
事,看了這麼多的回饋,你卻依然如故隱藏自己自我毀滅,
這就是妳必死無疑非死不可的證據:死不認錯,死不作功課
,死不曝光!」等語(見卷一第155-157頁),證人王意馨
上開證述情節足堪採信。再被告張淑珺於108年1月17日「王
王一家」LINE群組中稱:「廖贏贏:這是最後再給你一次訓
練『能量淨化師』,學費200萬。如果過程你懶惰不想要做事
,我們給你三次機會,之後你就可以自由,不用忍耐做什麼
。也許你這輩子能夠聽聞我們說這麼多的真理,已經是很難
得,值得讚歎了!我們不想與你有惡緣,但是又不想與你一
起而不『好言相勸』,結果是你起更多的煩惱與嗔心。所以就
最後一次機會再訓練你,你要好好把握這個機會吧!如果這
是你想要的,自己想清楚吧!」、「上面傳給廖」等語(見
卷一第164頁)等語,足見被告2人對於學員先以貶低渠等自
尊方式控制學員聽從自己指令,須聽從渠等指令、上課,始
得「淨化」一節為真。另被告張淑珺於110年1月30日於「王
王一家」LINE群組對原告王子玉稱:「寶妹,今晚在11的療
癒金錢課程,算是送給Asteya(即王廷羽)及Ajaya(即楊
佳桀)的婚姻,希望他們能夠超越父母的障礙,維持長長久
久的婚姻生活。你是附送的,所以你付場地費4000,及四份
飲品。如果一次可以搞定就一次就ok。在11的療癒課程,看
情況是從6萬起跳,你今天是賺到了,如果你GGYY,我就收
你12萬的錢,再過份就24萬,如果你需要被我們打才能敞開
來對,那我一定要收12萬,你最好識相一點,不要給我裝傻
。」等語(見卷一第174頁),亦可知被告張淑珺確有毆打
學員及對學員稱不聽話就如何之脅迫行為。
㈤證人王意馨復證述:自王子玉開始進入入靜課程後,張淑珺
、陳美妃就會常常以王子玉為例,告訴其他學員,我們現在
還沒有得癌症還沒有這些病痛,要以王子玉為借鏡,趕快淨
化自己照他們的話改變自己,才能消除壓力消除業力,才不
會重蹈王子玉的覆轍。張淑珺、陳美妃說要聽他們的話有很
多內容,例如說他們會在LINE上面給指令。以伊而言,伊幾
乎隨時要ON CALL,不只要回覆LINE,有電話也要馬上接,
如果沒有接就會罰錢,一開始是一通電話1千元,後來罰則
就是張淑珺或陳美妃說了算。張淑珺要伊登記這個罰款的項
目,伊問為什麼要罰伊錢,張淑珺說這是讓渠等不會重複業
力的一種手段,不是真的,但是累積到一個程度之後張淑珺
就會叫伊寫本票跟借據,伊一開始也是嚇到問他為什麼,他
就說本票跟借據是為了要對抗渠等頭腦的手段。過了一段時
間,伊不聽從命令時他會打伊。或是叫姜子沅打龔巧雯打到
暈眩腦震盪,只是因為張淑珺要渠等在釋放表達的課程中龔
巧雯說了一些張淑珺認為是業力深重的話。王子玉、王廷羽
參加張淑珺、陳美妃心靈成長課程,跟伊剛剛講的一樣,沒
有聽話就會增加業力就要罰款。像王子玉在做能量咖啡師訓
練課程時有一個LINE群組叫什麼448,伊看到王子玉每天都
要結算被罰款的項目跟金額,例如說王子玉澆花葉子枯了就
要罰多少錢,或是當天來客數不足時要罰多少錢等等,咖啡
廳是開在○○路448號1樓。王廷羽也有一個LINE群組叫做鮭魚
什麼的,有時候沒有照張淑珺、陳美妃指示做事就會有罰款
,例如忘記拍王廷羽自己的照片上傳。伊不知道王子玉、王
廷羽參加被告2人心靈成長課程學費、罰款總金額,伊有看
過但沒有記起來,伊知道的是已經到百萬以上。在渠等還沒
有逃離那個團體之前,王子玉、王廷羽都有繳納罰款,因為
如果當月誰沒有繳就會出現在群組裡面,會被處理,被處理
有很多形式,例如在課程中被羞辱被罵,張淑珺、陳美妃會
拿一種有彈力的東西叫拍痧棒打渠等,或是拿棍子打,或是
用報紙捲得很厚來打。伊有一次看過王子玉被張淑珺、陳美
妃用餐廳的托盤打頭。被告2人有時候會叫其他學員打被羞
辱的人,或是叫渠等自己打自己,或是罰跪在路邊,或是舔
別人的腳趾,或是在大家面前做一些猥褻的動作。不一定沒
有繳罰款才會做這些事情,如果沒有依照他們的指示也會被
這樣對待,只要有小事情沒有做就會被這樣對待,罰款更不
敢不繳。伊剛剛說伊有簽本票,伊有說伊不想繼續上課,被
告張淑珺就拿出本票說要伊還錢,如果不還錢就要拿本票去
法院強制執行或是要去找伊爸媽等語(見卷二第73-75頁)
。證人王意馨上開證述情節核與證人楊秀最所證述情節相符
:「張淑珺、陳美妃在課程上會罵我們死人死豬死女人之類
的,還會一直叫我跟王子玉去他們的咖啡廳地下室去互毆,
我的眼鏡還被王子玉打破。他們還會罰錢,罰跪,或被打,
還叫我打我兒子耳光。」等語(見卷二第85頁),且證人楊
秀最於原告訴訟代理人詢問:「達不到張淑珺、陳美妃的要
求會被打或被罵,為何你還是會要去上這個課?如果你不去
上這個課,張淑珺、陳美妃會跟你說什麼嗎?」時,無法回
答問題,當庭哭泣,哭泣數分鐘嗣後回答稱:「我覺得我兒
子跟女兒被他們控制了,如果我不去上會有不好的事情,而
且可能我兒子跟女兒也會恨我。」等語(見卷二第84-85頁
),堪認被告2人以心靈成長課程名義,貶低學員自尊、抑
制其自控力,以聽從被告2人指令為目的,復於課程中命學
員互毆,或由被告2人毆打學員,並以LINE控制學員作息,
藉各種名義對學員罰款,以取得高額金錢。上情復有LINE對
話紀錄可資佐證:
⒈被告張淑珺要求王廷羽報告其行蹤,包括出門時間、到27-
2之時間、開始洗澡、洗澡完、就寢,都須以LINE在「27-
2」群組報告,被告張淑珺對王廷羽出門工作時間7時50分
甚為不滿,稱:「為什麼7:50?」、「你一天遲到20分鐘
,一個月600分,等於10個小時。等於少賺多少?」、「
你屁啦,一天12-13小時,楊佳桀至少3000,你呢?你去
撞牆」,另稱:「你10:22到11:15共53分鐘,洗澡嗎?我
不是說洗澡15+刷廁所10=25分鐘,你有做到嗎?我說了洗
澡前和結束的時間要line上來,你一直都沒有做」,有原
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光碟可憑(原證5)。另被告張淑珺
於LINE群組稱:「@王廷羽你越來越晚出門了,已經7:49
了,你給我撞牆十下」、「死王八蛋!你真的王八蛋!」
、「死王庭,因為沒有line業績,撞牆10下,因此我沒有
辦法做表格,再撞10下,沒有洗澡,10下沒有line給我,
撞10下。共累積40下。分2次撞牆,line上來照片給我看
到」,有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光碟可憑(見原證5光碟
「劣根性鮭魚截圖」檔案之照片檔案「IMG_9906.PNG」、
「IMG_9908.PNG」)。
⒉於「As還款」LINE群組中,被告張淑珺稱:「@王廷羽你就
算要落跑,你也要來跟我們把你欠的學費談一談如何付錢
?如果你願意跟我們談,那麼有關你上課欠的罰款部分,
我們可以談談如何減輕你的負擔?如果你就此消失不見了
,那麼這些欠款依然存在你的生命,變成你的業力,依你
的聰明,你來跟我們談談如何減輕負擔,會是上上之策。
」被告陳美妃接續稱:「我們給了你很多機會,你仍置之
不理,你以為你逃掉了,其實剛好相反。逃的了一時,逃
不了法律責任,接下來你會拖累你舅舅他們一家人。」被
告張淑珺接續稱:「我再說一次,你要出面跟我們講清楚
。」等語,有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光碟可憑(原證5)
。
⒊被告張淑珺於110年5月8日於「劣根性鮭魚無法返鄉」LINE
群組稱:「快一點,還要寫1000萬的切結書、借據及你們
的見證。你們明天一早要起床,要早點睡覺,叫As快點」
等語(見卷一第229頁)。另稱:「上課條約:我Asteya⒈
欺騙Sauchi Shivakari…⒏凡是做了『不想活、不想自救』的
事情,都是違反自己上課的目的-淨化自己、救自己。在
此原則之下,就是違反自己的承諾,都算是罰款-繳學費
。以上任何一項都要罰錢-繳學費,金額大小次數不限,
只要總計一千萬時就退學。見証人:王子玉、王意馨」、
「@王子麵回○○要列印出來」、「第一:你不老實,沒有
馬上回答。第二:你有亂想卻沒有按照我之前說的擦地板
。以上各10萬,目前為止累計20萬。晚上不能吃晚餐。肚
子餓再告訴我。」、「你給我還錢,還學費!列出你的還
款計畫,否則你不知道自己到底每個月要賺多少錢,才能
還學費!」、「今天晚上我會把你的學費及上面的學費一
起line上來,12年要還清」等語,有LINE對話紀錄及原證
5光碟可憑(見卷一第242-243頁)。
⒋被告張淑珺於「2022非贏不可」LINE群組中對王廷羽稱:
「就算你虛假應付,我們還是從中釐清你的關係,你跟楊
的婚姻是,我們已經告訴你有很多點…你不想要工作,也
沒有想要被訓練有工作態度(已經作了那麼多事了),從
結果來看,你簡直該下十八層地獄!好了,最後揭露你的
最愛,揭穿了所有你這一年多來就是說謊、說謊、說謊,
玩弄、玩弄、玩弄。你並沒有玩弄到我們,你的學費為什
麼會一直往上加,真相是我們不陪人玩,但你卻死性不改
,那就成全你,你想玩就付學費。…」、「死鳥蛋,自己
有那一根,卻還謊話連篇說你想要『割掉』那一根,真的臭
俗仔!…你內心太多太多齷齪的思想,從來都沒有少過,
你被霸凌不正是剛剛好而已,從這一年多來你一直一直說
謊玩弄我們…是誰霸凌誰啊?你得到的果報就是剛剛好。
你明明是男人身,又拿自己的性向開玩笑,穿上那些女裝
,就是妖裡妖氣,只能說當初把你內在透過『女裝』而展現
出來妖氣十足,歪打正著─證明你人魔妖三合一…你真的不
要臉至極了…」、「你明知到有學費要付,而且也要生活
費,你找的工作全部是養活自己可能剛剛好,甚至都可能
不能養活自己,你根本就是不想付學費,想要賴帳,你可
惡啊!玩弄之外,對於每次要加學費都很樂,像是中樂透
…你清清楚楚知道的,你需要付費的,還在裝裝白癡不付
費…唯獨你不可以是無賴,就像你媽的一樣,她曾經口口
聲聲說過一定會把學費還清才會死,死得瞑目…」、「…我
的意思是有本事跟他媽的一樣,死之前也會把錢還清,再
死,死王子面在未跟王意馨結婚之前,曾經誓言如此…」
等語(見卷一第221-222頁)。
綜合上述證據,堪認證人王意馨所述情節為真,可資採信。
㈥參以被告張淑珺於「王王一家」LINE群組中要求學員認乾爹
要錢、向前夫要錢,復於108年1月18日命王意馨傳送LINE訊
息命王子玉依其指示向其前夫陳稱:「我想要從你那裡得到
我要的,金錢是最好的方法,我拿到這筆『救命錢』─救救我
認識我的生命,這會是協助我放掉我的恨的方式之一,我真
的想要得到我要的,就算你要我做什麼我都願意配合,我願
意放掉我的驕傲跟你求,拜託你一定要幫忙我,我太驕傲了
,想要跟你要卻假裝沒有,其實我超級想要從你那裡得到愛
、性與金錢,我因為驕傲開不了口,如今我的生命已經不知
道能撐多久,我開口跟你要,不再管我的面子,因為再不跟
你表白,可能沒有機會了,…」、並指示「分兩次傳出。我
寫的等明天再傳出」等語(見卷一第165頁),再於「賭盤
大對決」LINE群組要求學員押注,看廖瑩瑩認乾爹是否能拿
到500萬元、寶可夢(即訴外人陳靖珳)能否跟自己父親要4
00萬元、王子玉能否跟前夫要200萬元,有LINE群組在卷可
查(見卷一第193-199頁),被告張淑珺並對王子玉稱:「
王子麵。這功課可以讓你重生,只看你自己是想活還是想死
,從這賭局一設的剎那,就是你有機會重生的開始,你要把
握住這賭局,得之不易,有機會重生,更有機會看到你自己
的想死,你認或不認,你想活或想死,你要把握這賭局的整
個運作過程,去看到你的傲慢致死的生命,你下輩子才不會
又找死!」、「你如果想要『重生』,拿到錢之後你可以『做
對自己這輩子有意義的事情』,其中100可以來上『當責賦權』
、60來釐清自己的天賦。從要到錢的結果來反推你是否真的
想活,如果你想要活,那麼上這兩個課程才有意義。所以決
定權在你自己身上。」、「死王八蛋,你只是開口耍嘴皮子
就好了,那需要到2/19,我限你在1/31前達標,這是你天生
就會做的事,何需妞扭捏捏,如此變態的爛戲還要拖這麼久
,小心我砸你的頭。你說好要交的學費今天拿來。」等語(
見卷一第195頁、第198頁),足佐被告張淑珺、陳美妃以各
種話術要求學員向其親近之人要錢,再要求學員拿這些錢來
上課、繳交學費。
㈦原告王廷羽遭被告2人罰款,被告2人命王廷羽須每日將罰款
金額記載在LINE群組,111年6月2日累積金額為17,109,000
元,被告張淑珺復於111年6月3日稱「加上17,109,000=18,7
19,000」,有LINE群組對話紀錄在卷可查(見卷一第233-24
3頁),短短一日即增加161萬元。上開情節並據證人王意馨
證述歷歷(見卷二第78頁)。再王子玉於110年12月17日匯
款1,749,200元、88萬元至被告張淑珺帳戶000000000000,
有LINE對話紀錄、王子玉銀行帳戶明細可憑(卷一第249頁
、第251頁),並據證人王意馨證述在卷(見卷二第81頁)
。另被告張淑珺於111年11月11日於「As還款」LINE群組對
原告王廷羽稱:「你10號交33500,25/交30000、月底6500
合計70000。」王廷羽稱:「我可以10交30500,25交33000
嗎?我要還王子麵錢需要3015」,被告張淑珺稱:「先交學
費,還王子面25再看看」,有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光碟可
憑(原證5)。綜合上開證據,被告2人以罰款、學費名義命
原告2人繳納高額費用,且確有收受金錢情事已堪認定,被
告抗辯原告2人參加課程均長達10年,學費總額自然高於社
會一般短期課程費用云云,顯係託辭。參以證人楊秀最(於
LINE群組名稱為Taraka)係自106、107年間上被告2人所開
設之心靈成長課程,迄110年4月為止,其所支付其本人、兒
子、女兒3人之費用高達3千3百多萬元,尚不包括現金支付
及罰款一節,據證人楊秀最證述在卷(見卷二第82-84頁)
,足認被告2人所收取「學費」、「罰款」金額巨大,與社
會常理有違,被告2人抗辯原告2人所各繳付之600多萬元係
課程之對價,不足採信。被告復抗辯前開LINE群組係被告張
淑珺與上課學員一起取名,欲透過角色扮演與情境對話,讓
學員盡情表達情緒與釋放壓力,所進行對話係課程內容之延
伸,非現實中發生之事。所謂罰款是被告張淑珺在課程中訓
練學員管理財務之方法,被告張淑珺、陳美妃從未實際向原
告王子玉、王廷羽或其他學員收取罰款云云,並非事實,無
可採信。
㈧被告2人不僅以上課、成長、淨化等名義強迫原告2人聽從渠
等指令,復任意指定原告2人與同性之人結婚、離婚,此據
證人王意馨證述:「我有與王子玉結婚,我記得是1月結婚
,結婚持續大概2年以內,我記得是6月9日離婚。我本來與
廖瑩瑩有婚姻關係,我跟廖瑩瑩的婚姻關係也是張淑珺、陳
美妃指定的,就是先前說的創造靈魂伴侶課程的結果。有一
天張淑珺、陳美妃在○○○街處理我跟王子玉,陳美妃打我跟
王子玉打到一個段落後,說我跟王子玉間有愛的流動,叫我
跟廖瑩瑩離婚跟王子玉結婚,我跟陳美妃說不願意,陳美妃
就要繼續打,我先前已經持續被打2個多月,廖瑩瑩、吳芯
熠、張淑珺都會打我,我受不了只能聽從指示,所以我跟王
子玉結婚那天我是同時先跟廖瑩瑩辦理婚然後再跟王子玉辦
結婚。」、「到彰化之後的6月9日,…也是張淑珺、陳美妃
說我們之間已經沒有任何關係叫我們馬上去辦離婚。」等語
明確(見卷二第79頁),堪以認定。證人楊秀最亦證稱:「
我兒子楊佳桀跟王廷羽結婚,是張淑珺、陳美妃叫他們去結
婚的。他們都是男性。」等語(見卷二第84頁),足以佐證
。
㈨查原告王廷羽於被告成立之LINE群組稱:「只有這樣才能還
清我的債務」,有LINE群組對話紀錄在卷可查(見卷一第17
8頁),證人王意馨證稱:王廷羽所稱債務是王廷羽要給張
淑珺、陳美妃的學費。是張淑珺叫王廷羽賣房子來還張淑珺
錢。張淑珺要伊協助賣王廷羽中壢房子,當時伊是張淑珺的
員工,伊當時也同時與王子玉有婚姻關係,是王廷羽的繼母
,所以當時張淑珺要伊處理賣房子的行政事務包含刊登、帶
看、議價等,這些內容伊要隨時跟張淑珺回報,由張淑珺決
斷跟不同的賣家回應或開價,都是問過張淑珺等張淑珺決定
才做。這是伊結婚不久發生的事。賣房子中間過程錢有經過
伊帳戶,最後伊轉到張淑珺帳戶。該屋賣房餘額2,012,577
元中100萬元是張淑珺有一天叫伊帶王廷羽去彰化的台灣銀
行領現出來給張淑珺、陳美妃,因當次臨櫃提款時行員問了
很多問題,還有請警察護送伊跟王廷羽回到彰化彰南路住所
,才把錢交給張淑珺、陳美妃,張淑珺覺得這樣的過程非常
麻煩,因為王廷羽的提款卡跟存摺是伊保管,最後那筆款項
是張淑珺叫伊把王廷羽台灣銀行提款卡給她自己去ATM提領
。王廷羽台灣銀行帳戶110年6月23日提領100萬元,就是剛
剛那筆100萬元,該帳戶陸續於110年6月24日至30日提領共6
91,000元,是張淑珺領走的,張淑珺領完之後就把提款卡還
伊,叫伊再管控提款卡一段時間,伊過了一段時間才還給王
廷羽,因為楊佳桀還有一筆款項要還給王廷羽等語(見卷二
第76-77頁),核與王廷羽台灣銀行帳戶明細相符(見卷一
第253頁、第258頁),且有LINE群組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
卷一第178-179頁),堪認證人王意馨所述情節可採。王廷
羽因受張淑珺、陳美妃控制,要求清償學費債務,而不得不
出售其房地,出售房地款項100萬元以現金交付予張淑珺,
帳戶內所餘691,338元經張淑珺提領一空,僅餘338元,是原
告主張王廷羽給付被告2人款項除被告不爭執之450萬元、31
6,100元外,尚包括附表2之二㈢、㈣現金100萬元、銀行帳戶
提領691,000元,可資認定。
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2人利用開設心靈成長課程之
機會,控制原告2人之心智,並命渠等聽令,若有不從即面
臨增加罰款後果,並令學員互相毆打、為猥褻之行為、貶低
其人格,及命學員違背其意願與其他學員結婚、離婚,控制
其婚姻,依一般社會觀念,當屬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原告。原告2人因此而給付鉅額之罰款、學費予被告
,屬其所受損害,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返還原告王子玉6,8
42,460元、王廷羽6,507,1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告先位之訴既有理由,本院即無庸審究其
備位之訴。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規定,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王子玉6,842,460元,及被告張淑珺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0日起,被告陳美妃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及連帶給付原告王廷羽6,507,100元
,及被告張淑珺自113年10月10日起,被告陳美妃自113年10
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符
合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被告聲請調查證人廖瑩瑩、姜子沅、周羿彣,待證事實為被
告2人並未以不實資訊或惡害通知為課程內容,要求或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