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757號
TPDV,113,重訴,757,202509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許景翔
被 告 昌欣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玉綉


被 告 胡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是以,原告聲請更正,與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
昌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