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頴川欽和
志伊玲華
頴川秀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賴淑芬律師
蔡菁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玲玲
陳榮祥
蕭堯方(即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蕭淳心(即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第 三 人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頴川浩和
第 三 人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頴川浩和
第 三 人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頴川萬和
第 三 人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第 三 人 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第 三 人 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頴川浩和
第 三 人 全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第 三 人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頴川浩和
第 三 人 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頴川浩和
第 三 人 程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聲請本院命第三人提
出文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三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分別提出如附表「應提出之相關
文件資料」欄所示之對應文件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
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
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業帳簿。五、
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
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
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
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
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
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
之期間。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聲
請準用之。文書為第三人所執之事由及第三人有提出義務之
原因,應釋明之」、「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
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
書之期間。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
機會」、「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
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
為強制處分。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
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
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6
條、第347條及第349條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頴川建忠將
附表所示之股票(下合稱系爭股票)分別借名登記予相對人
名下,頴川建忠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往生後,其等間之借名
登記關係均已消滅,頴川建忠對相對人之返還請求權,已由
頴川建忠之全體繼承人繼承。惟相對人即被告於114年4月24
日言詞辯論期日稱:系爭股票都不在其等手中,其等之前也
有發函詢問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相關公司目前股票
情形,但目前都沒有回應,其等手中沒有保管憑條等相關資
料等語,及相對人於113年11月21日民事答辯狀中稱:系爭
股票係由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代為保管,據悉實體
股票目前存放在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其下之子公司僑果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承租之保管箱中等情,
是系爭股票之權利狀態與所在位置不明,亦不知系爭股票由
何人持有,爰聲請本院命第三人分別提出如附表「應提出之
相關文件資料」欄所示之對應文件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應證事實,核與系爭股票目前之權
利及持有狀態有關,復涉及本件判決得否繼續進行、判決後
能否執行等節,自屬重要,是聲請人聲請第三人提出如附
表「應提出之相關文件資料」欄所示之對應文件資料,要屬
正當。而本院前於114年6月19日函請第三人提出如附表「應
提出之相關文件資料」欄所示之對應文件資料到院供參,惟
第三人於收受後均未函覆,本院再於114年8月21日函催第三
人協助提出上開資料,仍未獲第三人之回覆,亦未說明有何
不能提出之正當理由,此有本院114年6月19日北院信民德11
3重訴507字第1140015914號至第0000000000號函、114年8月
21日北院信民德113重訴507字第1140022713號至第00000000
00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5頁至第397頁)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347條第1項規定,命第三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分別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文書到院,如逾期不 提出,又未陳明未提出之正當理由,則依同法第349條規定 ,由本院對第三人科處罰鍰或於必要時命為強制處分。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昱萱附表: 編號 公司名稱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名下持有股數 應提出之相關文件資料 姓名 身分證字號 股數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鳳 Z000000000 62萬股 1.左列相對人目前持有貴公司之股票股數。 2.左列股票目前存放位置。 陳榮祥 Z000000000 1,000股 2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鳳 Z000000000 1,400股 1.左列相對人目前持有貴公司之股票股數。 2.左列股票目前存放位置。 陳玲玲 Z000000000 700股 陳榮祥 Z000000000 700股 3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鳳 Z000000000 1,434股 1.左列相對人目前持有貴公司之股票股數。 2.左列股票目前存放位置。 3.貴公司存放在第一銀行中山分行保管箱內,是否有左列相對人名下之股票?如有,請提出股票之名稱、張數等資料。 4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鳳 Z000000000 4,576股 1.左列相對人目前持有貴公司之股票股數。 2.左列股票目前存放位置。 5 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鳳 Z000000000 1萬2,000股 1.左列相對人目前持有貴公司之股票股數。 2.左列股票目前存放位置。 3.陳月鳳過世後,目前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提供年籍資料。 陳榮祥 Z000000000 6,010股 6 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鳳 Z000000000 60萬2,000股 1.左列相對人目前持有貴公司之股票股數。 2.左列股票目前存放位置。 陳榮祥 Z000000000 1,000股 7 全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鳳 Z000000000 8,750股 1.左列相對人目前持有貴公司之股票股數。 2.左列股票目前存放位置。 3.陳月鳳過世後,目前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請提供年籍資料。 8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鳳 Z000000000 13萬股 1.左列相對人目前持有貴公司之股票股數。 2.左列股票目前存放位置。 陳榮祥 Z000000000 22萬股 9 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鳳 Z000000000 10萬股 1.左列相對人目前持有貴公司之股票股數。 2.左列股票目前存放位置。 陳玲玲 Z000000000 10萬股 10 程威股份有限公司 陳月鳳 Z000000000 41萬股 1.左列相對人目前持有貴公司之股票股數。 2.左列股票目前存放位置。 陳玲玲 Z000000000 2萬股 陳榮祥 Z000000000 2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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