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1204號
TPDV,113,重訴,1204,2025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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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0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洋

王書娟
林延駿


林芯卉(原名林庭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河谷因113年重訴字第1204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
佰肆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
肆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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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