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原 告 一直打不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談麗秋 原 告 謝宜庭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複代理人 賴禹綸律師訴訟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被 告 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連禎 被 告 林凱泰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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