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劉淑琴律師
被 告 張達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律師
李嘉泰律師
李蕙珊律師
被 告 滕俊諺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周家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3日上午10時45分
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
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