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94號
原 告 高廷揚
高騰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蔡佩嬛律師
被 告 台北天后宮
法定代理人 黃秀福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並增列第六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原判決理由雖已敘明,惟主文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顯有錯誤,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 欄第五項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原第五項關於訴訟費 用負擔之記載並依序增列為第六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 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