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391號
TPDV,113,簡上,391,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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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曾春育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琴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被 上訴人 曾世威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
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柏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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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