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3年度,248號
TPDV,113,建,248,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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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48號
原 告 李蕙宇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高國峻律師
被 告 高士傑

葵芮空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芷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
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上午1
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4年10月17日前具
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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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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