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248號
TPDV,113,家親聲,248,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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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A03

相 對 人 A04
A05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A04(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A05(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對於未成年子女A02(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權應全部停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3、相對人A04及A05分別為未成年
人A02之祖母、父母,A02出生後皆由聲請人照顧,相對人二
人離婚時因A05無照顧A02意願,故約定由A04行使負擔A02親
權,離婚後A05甚少探視A02,對A02漠不關心,而A04入獄服
刑,出獄後亦未和聲請人聯繫,聲請人亦無A04聯絡方式,
因A02即將就讀小學,聲請人無法辦理入學相關事宜,為A02
之利益,依法聲請停止A04、A05之親權等語。
二、按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
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
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56條第1項各款
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
,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
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
定監護人,民法第1090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1條第1項明文規定。再者,父母對於未成年人疏於保護、
照顧情節嚴重,亦屬濫用親權之範疇,為子女之利益,亦得
由法院依職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次按父母均不
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
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
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
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
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
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
定監護之方法。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個人戶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親等關聯(二親等)、法務部矯正署〇〇外役監獄000年0月0日
函、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相對人A05於本院114年0月0
0日訊問程序中表明:我照顧A02到2歲才離開,因為要離婚
,所以斷了聯繫,我之後還有一個小孩,現在辦理出養程序
,另外還有一個未滿6個月的小孩,我沒有工作,無法給付
扶養費,沒有辦法扶養A02等語明確(見114年3月18日訊問筆
錄),而相對人A04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或以書面作出答
辯,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㈡本院依職權囑託財團法人〇〇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對相對人A04
進行訪視,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略以:「停止親權評估:㈠
親權意願評估:⒈擔任親權人之意願:⑴相對人1表示目前因
在監服刑,未成年子女是交由聲請人照顧,因聲請人無監護
權,照顧上會有諸多不便,故相對人1希望讓聲請人擔任未
成年子女監護人,待未來服刑結束,有穩定工作及居所後,
再聲請撤銷停止親權。⑵相對人1表示雖青少年時期聲請人對
其太過嚴厲,使其倍感壓力,然聲請人於相對人1年幼時在
生活上照顧妥善,故於兒童時期照顧未成年子女應無虞,相
對人1預計會在未成年子女就讀〇〇前安排親自照顧。綜合評
估:相對人1因在監服刑無法照顧,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考量
,目前無意願擔任親權人。親權/親職能力評估:⒈照顧經
驗與分工情形:相對人1表示沒怎麼照顧過未成年子女,其
出生3個月時就入監服刑,僅聲請人曾寫信告知未成年子女
的生活狀況。⒉就醫照護:目前由聲請人安排。⒊教育規劃:
目前由聲請人安排。⒋撫育費用及金額與支付方式:相對人1
表示初入監時得未成年子女生母婚外情對象支付損害賠償金
00萬元,已交由聲請人作為未成年子女撫育費用。⒌親職時
間安排:⑴相對人1表示先前雖有探親假,但因與聲請人易起
衝突,探親假皆是至〇〇家居住,幾乎未與未成年子女有過互
動,未成年子女應對其沒印象。⑵相對人1表示結束服刑後會
漸漸與未成年子女認識、互動,建立關係,再接其同住。綜
合評估:相對人1在監服刑,無照顧經驗,目前親權能力不
足,亦缺乏親職時間。綜合評估:㈠親權之建議及理由:⒈
經訪視了解,未成年子女目刖由聲請人照顧,相對人1在監
服刑中,無法掌握未成生活現況,親職能力不足,暫無親權
意願,並表示願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⒉會面探視方案與
建議:一般探視:相對人1表示待假釋出獄後或有穩定探親
假後會再與聲請人溝通,安排與未成年子女會面。相對人1
自述可自行與聲請人溝通安排。⒊其他具體建議:相對人1有
計畫在服刑結束並有穩定居所及工作後聲請撤銷停止親權,
親自照顧未成年子女,然其無照顧經驗,親職能力不足,建
議相對人1可善加利用閒暇時間,提升其親職知能。」,有〇
助人專業促進協會000年0月00日助人字第1140000號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80頁)。本院復囑託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對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A02進行訪視,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略以:「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㈠綜合評估:⒈改定親權之
想法:聲請人基於相對人及案母沒有實質照顧案主之經驗,
案主出生至今幾乎是由她扶養長大,案主知悉她是〇〇,但也
把她認定為母親,聲請人有費盡全心全力養育案主,並願意
繼續承攬照顧案主之責,為方便日後辦理及打理案主的事情
,故訴請改定案主由她單獨行使親權;評估聲請人有實際擔
任案主主要照顧者稱職多年,代替相對人及案母照顧好案主
,其改定親權之動機單純且無不良之目的,並具備單獨行使
案主親權之意願。⒉經濟能力:聲請人有工作和收入,其中
房貸為較大筆的開銷,且相對人及案母並未提供案主扶養費
,故聲請人必須省吃儉用才能將經濟做好收支平衡;評估聲
請人的經濟勉強可以提供案主無礙的生活,雖無法有富裕
生活,但能滿足案主基本需求無虞。⒊親情關係:訪視時觀
察案主與聲請人的互動緊密,案主在玩玩具時若遇到不會操
作的時候會主動找聲請人求助,聲請人會予以回應並引導
主移轉情緒,聲請人對案主的態度保持溫和,案主都以媽媽
稱呼聲請人,案主還主動說要變成聲請人的小孩,另當案主
完成樂高作品時,主動分享給聲請人看;訪談時聲請人也對
案主的事務和生活狀態清楚瞭解,案主的言談中也都只有充
滿的聲請人,評估聲請人與案主的親情關係緊密良好。⒋案
主之意願:對案主而言他的生活只有聲請人對他有實際的照
顧付出,案主將聲請人視為母親看待,生活大小事情案主遇
困難時只會找聲請人幫忙,案主明確表明只想要聲請人照顧
他;評估案主具備由聲請人扶養及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
之意願。⒌探視想法:若取得案主之親權,聲請人不會反對
相對人及案母與案主探視,但案主要求要有聲請人陪同才與
相對人及案母相處;評估相對人與案母的親情感未保持維繫
經營,故案主無單獨和他們相處之意願,日後案主與相對人
或案母探視時,聲請人必須陪同,好讓案主保有安全感。㈡
親權之建議及理由:综合以上評估,就與聲請人及案主訪視
,案主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改定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親權
尚無不妥適之處。會面探視方案之建議及理由:詳見綜合
評估。」等情,有〇〇市政府社會局000年0月00日新北社兒字
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3至112頁)。
 ㈢本院審酌全部事證,併參酌前揭訪視評估結果,認:相對人A
04長期未盡扶養義務,雖於000年0月00日執行完畢而出監,
然並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且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陳述,於社
工訪視時亦陳稱:希望讓聲請人擔任A02之監護人等語(本
院卷第79頁),相對人A05亦於本院自承:伊是110年6月離
開,我另外還有一個小孩,這是我沒有辦法給付扶養費的原
因;我現在沒有辦法扶養未成年子女等語(本院卷第92頁)
,是相對人2人均無積極照顧A02之意願,足見A04、A05確均
有疏於保護、照顧A02且情節嚴重之情事。依前揭規定,為A
02之利益,自得依聲請宣告停止A04、A05親權之全部,爰依
法裁定A04、A05對於A02之親權全部停止。而聲請人既為與A
02同居之祖母,則於本院裁定停止A04、A05之親權後,聲請
人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第1款為A02之法定監護人,而無另
行選定監護人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官   蔡鎮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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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