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德思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彥鋒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29萬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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