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719號
TPDV,112,重訴,719,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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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19號
原 告 林泓諤
曾晶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昱棋律師
被 告 曾堉綸(原名曾煜仁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典哲律師
被 告 謝尚廷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鍾承佑
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律師
被 告 許鳳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
被 告 陳星羽
李宥呈(原名:李宥承


林殷正

王耀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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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