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19號原 告 林泓諤 曾晶楹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複 代 理人 王昱棋律師被 告 曾堉綸(原名曾煜仁)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複 代 理人 吳典哲律師被 告 謝尚廷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被 告 鍾承佑 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律師被 告 許鳳廷 訴訟代理人 劉鑫成律師被 告 陳星羽 李宥呈(原名:李宥承) 林殷正 王耀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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