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合夥利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024號
TPDV,112,重訴,1024,2025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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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李協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維曜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94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6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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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