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郭壬貴
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被 告 郭柏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郭蔚廷
追加被告 嚴淑君
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0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依庭期通知提出書
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