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2年度,55號
TPDV,112,重家繼訴,55,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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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郭壬貴
訴訟代理人 李聖鐸律師
被 告 郭柏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告 郭蔚廷
追加被告 嚴淑君
訴訟代理人 顏永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0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依庭期通知提出書
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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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