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王文堯
代 理 人 黃麗蓉律師
賴建宏律師
劉冠廷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謝欣頤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
兼上 1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
上 3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詹詠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22,75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5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裁定(下稱系爭
裁定)命聲請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及第二審裁判費,惟聲請
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7月15日以114年度抗
字第835號廢棄系爭裁定,並認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9,800元、第二審裁判費34,200元,嗣於114年8月
4日確定,有上開裁定2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又聲請
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8,800元、第二審裁判費256,950
元,分別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99,000元、第二審裁判費222,
750元,有上開裁定2份、答詢表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
可稽。聲請人就其溢繳第一審裁判費99,000元(計算式:00
0000-00000=99000)及第二審裁判費222,750元(計算式:0
00000-00000=222750)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該部分溢繳裁
判費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