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喪葬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2年度,3號
TPDV,112,家訴,3,2025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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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伊龍

何秋錦

秋燕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何育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
服之範圍即新臺幣(下同)44,70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113年12月30日
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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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