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
聲 請 人 莊翔淵
莊志勲
相 對 人 昕彤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相 對 人 品適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錚
相 對 人 振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冠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26號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依本院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本件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
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本院卷二第211至214頁、第186頁)
。
二、聲請人於114年6月12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
用,計溢收新臺幣肆仟壹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
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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