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243號
TPDV,111,訴,1243,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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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43號
原 告 龍美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複代理人 彭惠筠律師
被 告 李秋男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訴之聲
明,尚有未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114年9月24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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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