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22號
原 告 許佑紹
代 理 人 楊雯欣律師
唐嘉瑜律師
蔣昕佑律師
被 告 張有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7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之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
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民
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依同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
納之裁判費部分,則由本院民事庭另行徵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