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627號
TPDM,114,附民,62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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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27號
原 告 李慧曦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 告 林志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4年度自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追加受命法官林志煌
自訴被告及附民附公告聲明啟示暨再開辯論聲請(二)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自字第26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林煥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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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