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37號
TPDM,114,附民,137,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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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吳美鳳

被 告 李富雄

談智浩


曾華新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因被告所為而受有損害部
分,均未據檢察官起訴,自無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可言,且本院刑事判決並未認定被告與張正岱或本案詐
欺集團詐騙原告部分,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
犯,被告即非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難認被告係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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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