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辰相
劉培倫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觀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
4年度偵字第22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劉辰相、劉培倫與李佳銘(李佳銘涉嫌
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附表所示之人部分,已另行起訴)均明知
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公告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12年9月1日劉培倫入監服刑
前某日,在不詳地點,經劉辰相之居中牽線,達成由李佳銘
接替劉培倫販賣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劉辰相繼續供應第
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予李佳銘,及李佳銘之販毒所得由李佳
銘占2成、劉培倫占2成、劉辰相占1成,其餘歸劉辰相之更
上層不詳毒品來源之合意,共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
示方式及金額,販賣附表所示數額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或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彈予附表所示之人。
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級毒品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
㈠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
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
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
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
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2人等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8524號、114年度偵字第1528
、11222、11223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69號
刑事案件受理在案(下稱前案)。
㈡前案業經本院於114年6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8日宣
判,此經本院調取前案卷宗確認無誤。而本案追加起訴遲至
114年7月22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
21日北檢力秋114偵22950字第1149077056號函文所蓋本院收
文戳為憑,足見本案確係於前案辯論終結後始提出追加。
㈢依前開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于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購買人 販賣時間 地點 金額 數量 1 魏君澤 113年8月1日21時55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000 1克 2 魏君澤 113年8月7日18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1000 1克 3 魏君澤 113年8月13日17時57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 1000 1克 4 魏君澤 113年9月7日17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長春分行 1000 1克 5 魏君澤 113年9月21日16時5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長春分行 1000 1克 6 林秋帆 113年4月17日 18時0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7000 5克 7 林秋帆 113年5月7日16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7000 5克 8 林秋帆 113年6月1日23時48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 7000 5克 9 林秋帆 113年7月26日23時1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7000 5克 10 劉彥宏 113年2月28日19時47分許 臺北市中正區公館捷運站 3000 2克 11 陳顥 113年5月3日20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 3600 3克 12 陳顥 113年5月9日22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 3600 3克 13 陳顥 113年5月28日16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 6500 5克 14 余成皓 113年8月24日20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摩斯漢堡前 3000 煙草 或 煙彈 15 余成皓 113年8月29日 18時1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摩斯漢堡前 3000 煙草 或 煙彈 16 余成皓 113年9月17日18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Qtime網咖 3000 煙草 或 煙彈 17 劉子靖 113年4月10日23時33分許 臺北市大安區某超商 1500 1克 18 劉子靖 113年4月16日16時33分許 臺北市中正區公館捷運站附近 1500 1克 19 劉子靖 113年5月11日22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星巴克 1500 1克 20 劉子靖 113年5月18日18時47分許 不詳地點 1500 1克 21 劉子靖 113年5月23日20時21分許 不詳地點 1500 1克 22 劉子靖 113年5月30日19時52分許 不詳地點 1500 1克 23 劉子靖 113年7月19日15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500 1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