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25號
TPDM,114,訴,625,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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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昱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
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吳昱熾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璁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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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