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280號
TPDM,114,訴,1280,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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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為武


黃賢治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30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姜為武、黃賢治(下稱被告2人)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
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謝昀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杺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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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