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P SENG HIN(中文名葉勝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4
65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告訴人陳鼎君已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考量倘能就上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本案一同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對當事人勞費之減省及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均
屬有利,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