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12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家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
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李敏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