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17號
TPDM,114,聲,2417,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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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17號
聲 請 人 傅羿樺

被 告 邱嘉群


選任辯護人 謝良駿律師
鍾鳳芝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案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第3頁,原記載「審判長法官鄧鈞豪、法
趙德韻、法官林記弘」等文字,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記弘
、法官張家訓、法官鄭雅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傅羿樺係於民國114年9月12日具狀聲請被害人刑事
訴訟資訊獲知案件(下稱本件聲請),經本院以114年度聲
字第2417號案件受理後,於同年月17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等
情,有聲請狀、上開裁定附卷可憑。然查,本件聲請係就本
院113年度訴字第980號案件(下稱另案刑事案件)聲請刑事
訴訟資訊獲知,雖另案刑事案件於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時合議庭成員為法官鄧鈞豪(審判長)、趙德韻(陪席法官)
林記弘(受命法官),然因本件聲請後於上開言詞辯論終結
之日,又晚於114年8月28日法官職務調動之日,是本件聲請
係由另案刑事案件之受命法官於職務調動後所在之合議庭成
員即林記弘(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張家訓鄭雅云(均為
席法官)評議後而為裁定。
三、基此,本件聲請之原裁定之法官姓名記載為「審判長法官鄧
鈞豪、法官趙德韻、法官林記弘」,顯為誤繕,自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林記弘、法官張家訓、法官鄭雅云」,而上開
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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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