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17號
聲 請 人 傅羿樺
被 告 邱嘉群
選任辯護人 謝良駿律師
鍾鳳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980號),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0號被告邱嘉
群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之被害人,爰聲請透過被害人
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等語。
二、按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
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
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
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
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
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第7點定有明
文。又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
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
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2點亦有明定。依該第2點之立法理由說明「鑑於本平台係
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
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
犯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
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
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
必要者,亦得聲請之。」可知,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
訴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名為殺人罪
、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
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
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
人權益而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邱嘉群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嫌,經檢察
官起訴後,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80號案件(下稱本案
)審理中。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被害人,然本案被告被訴涉犯
罪,並非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
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特定案
件類型,亦與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認為其他案
件係指案件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
等因素之性質不合,是依據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尚不符合被
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格
。且聲請人為本案之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
第271條之1等規定,本具有其訴訟法上之地位,而無經由資
訊平台提供上開案件資訊之必要。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並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