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415號
TPDM,114,聲,2415,202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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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哲丞



選任辯護人 江蘊生律師
許惟竣律師
鄧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0798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哲丞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哲丞(下稱被告)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00
0號8樓之5,然上址為被告租屋處,房東無續租意願,茲因
遷居至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
等語。
二、按限制住居處分,乃對於有羈押之原因而無羈押必要之被告
,命令住居於現在之住所或居所,不准遷移,或指定相當處
所,限制其住居,而免予羈押或停止執行羈押之方法;此處
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而
非限制被告居住之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
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生活、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
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法院應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
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
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命提出保證金後,並限制住
居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5等情,查被告聲請意旨所
陳遷入居所為租屋處,且被告亦已提出住宅租賃契約書釋明
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是本院審酌
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其能按時接受審判並防
止逃亡,非為限制其居住自由。又被告所請擬變更之限制住
居處所,對於其日後應訊及收受相關訴訟文書應不致產生窒
礙,爰變更限制住居處所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林易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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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