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052號
TPDM,114,簡,3052,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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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丞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丞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19.47公
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魏丞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前科紀錄、犯罪動機、手段、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白色結晶1袋確含有愷他命成分等情,有鑑定書可查,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387號  被   告 魏丞昊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3             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丞昊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規定之第三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月上旬某日,在 臺北市○○區○○路000號青年公園天橋上,以新台幣3萬5千元 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為「日 久保一郎」之人,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純質淨重15. 824公克,下稱本案毒品)後,即無故持有之。嗣於114年3 月4日14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住處內經 警另案搜索時,當場查扣本案毒品,始悉上情。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陳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丞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而如扣案毒品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分,且純質淨重合計達15.824公克各節,有基隆市警察局第 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 案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參,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屬違禁物,除鑑驗用罄者外,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徐則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晏慶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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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