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3008號
TPDM,114,簡,3008,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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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泓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字第3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泓宇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蘇泓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1月11日14時1分至14時1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新店寶橋店內,
以將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商品,拆除包裝後放入隨身
包包之方式,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隨即離去。嗣該店員工發
現貨架上空包裝察覺有異,調閱店內監視器並報警處理。案
經寶雅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蘇泓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3張、被告刑案照片、遭竊商品空包裝
照片、遭竊商品條碼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不
知悔改,又任意竊取店家貨架上之商品,所為不該,惟念其
坦承犯行,但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竊財物之價值,暨其自述高職畢業
、擔任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商品,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未 經扣案,且未返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呂俊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 (新臺幣) 1 TENGA UNI隨行袋--耀鑽石 1個 180元 2 TENGA男用健慰器-蛋形EGG MESH 1個 120元 3 PB-新銳三角褲 1件 170元 4 ARTiS di Voce香氛織品噴霧-10g松香 1瓶 300元 合  計 770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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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