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754號
TPDM,114,簡,2754,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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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大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5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大德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外,其
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于大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自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時起至民
國114年5月17日13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二級毒品,
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
之繼續,僅論以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戕害身心,
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
恣意持有第二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
害,所為實不可取,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平日素
行、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其犯罪後之
坦承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㈢、被告為警查獲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鑑定後檢出第二 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14年6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資料附卷可 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而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煙彈殼,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 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 視為查獲毒品之一部,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 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煙彈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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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