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708號
TPDM,114,簡,2708,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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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承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2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承鎧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叁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承鎧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
度行為,應為各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各別,施用方式不同
,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
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
,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
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
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
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斟酌其2次施用毒品 犯行之犯罪時間接近,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4包,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 鑑毒字第151號鑑定書在卷可參,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且為被告施用所剩餘,而該包裝袋1只與其內殘留之微量 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併予 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施用器具,經鑑 驗後,亦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依托咪酯成分,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114年4月25日航藥鑑 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且殘留之毒品與吸食器無 從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諭知沒收銷燬。
㈢、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與本案無關,亦非違禁物,不予宣告 沒收。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安非他命 4包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23公克(鑑定報告見偵卷第159頁) 2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鑑定書見偵卷第157頁) 3 安非他命玻璃球 1組 (扣押清單寫2顆) 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鑑定書見偵卷第157頁) 4 依托咪酯煙彈  2顆 檢出含依托咪酯成分 (鑑定書見偵卷第157頁) 5 電子煙點煙器  1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217號  被   告 王承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承鎧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 度毒聲字第7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仍 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4月10 日晚間11時許,在臺北巿萬華區OO街附近某友人住處,以以 玻璃球吸食器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4月11 日下午1時1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 點,以電子點菸器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嗣於同日 上午11時4分許,王承鎧徒步行經臺北巿萬華區中興橋機車 引道時為警盤查,員警目視發現王承鎧外套口袋內有煙彈1 顆及電子點菸器1個遂逮捕王承鎧並搜索其身體及隨身攜帶 之物件,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吸食器1組、玻 璃球2顆、依托咪酯煙彈1顆,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王承鎧之自白:被告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及依托咪酯。
 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法務部調查局鑑定 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各1份: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依托咪酯陽性反應,可證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及依托咪酯。
 ㈢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方在被告身上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吸食 器1組、玻璃球2顆、依托咪酯煙彈1顆。
 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扣案吸食器、 玻璃球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煙彈1顆及煙 彈磁吸頭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㈤臺北巿政府警察局鑑定書:扣案白色透明晶體4包,總淨重1. 27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748號裁定、被告矯正簡 表:被告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748號裁定 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 年3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



咪酯各1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並罰。如犯罪事 實欄所述扣案物,或為第二級毒品,或含有難以析離且無析 離必要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均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孫 沛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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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