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642號
TPDM,114,簡,2642,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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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子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調院偵字第38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子揚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子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其犯罪後
仍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悟之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本案遭竊物品業經告訴代理人高
文昌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見偵卷第31至32頁),其
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減輕,暨其於警詢中自述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被告所竊得之物,屬犯罪所得,惟業 已實際發還被害人,已如上述,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黃思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3846號  被   告 鄭子揚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             00號3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子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5月3日凌晨3時27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 家樂福新店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共計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203元之商品(折扣前價格3,243元),置 入隨身背包後未結帳離去,嗣因該店所設置之防盜蜂鳴器示 警,而遭該店店員發現,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器並報警究辦, 始經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新店分公司委由高文昌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子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高文昌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 管單、每日損失記錄表暨交易明細及監視錄影器擷取畫面暨 遭竊商品照片共6幀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鄭子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連偉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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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